近日,不知是否因为郑爽代孕风波,Prada公司通过某平台发布消息称已经终止了与郑爽女士的所有合作关系。

在此,我们暂且不对双方终止合作的原因进行讨论,仅围绕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评述。
根据代言合作合同涉及的双方关系,我们分开讨论其中的法律责任。首先,如果是因为品牌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民法典》中第563条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即需要判断合同一方是否真出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违约行为。在代言合同中,必须出现了因品牌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明星单方面解除合同才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前些年,某奢侈品牌接连被曝光其设计的服装或产品含有涉嫌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信息,在此情况下,其品牌代言人立即向所代言的品牌发出了“解除协议告知函”,并停止与品牌的全部合作。虽然明星这样的做法是一种坚定的爱国立场,但就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来看,这样的解除并不符合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条件。不过,如果该明星在与品牌方签订合同时就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品牌方出现此种情况时,明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那么明星方虽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却可以凭借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反之,若合同里没有类似约定,明星擅自解除合同,也是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
所以目前在明星与品牌方的代言合同中,艺人或者品牌方都通过在代言合同中增加“劣迹条款”或“道德条款”来扩充双方的义务。签订合同时,如果双方将上述义务条款写入了当时的代言合同,那么当然可以依照该条款行使单方解约权,这种情况下的单方解约是有效的。而明星是否需要退还尚未付出劳动部分的代言费用,或者明星是否需要对品牌方进行赔偿,又或者品牌方是否需要反过来对其行为给明星带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赔偿,这些均需要依照合同具体约定来解决。
如果是品牌方解约,比如本事件,是否需要明星进行赔偿呢?这也要看双方代言协议的具体内容。因为近些年来艺人的代言风险暴露,代言合同中品牌方都会增加特别的约定,比如如果艺人出现吸毒之类的负面新闻,被列为劣迹艺人,那么品牌方可以解除合同。此时,品牌方终止合作将不用赔付违约金,甚至可以“艺人原因中止合作”来追究艺人的责任,要求艺人方面进行赔偿。
目前,Prada公司虽然宣布终止合作,但双方合同关系是否出现违约情形和是否涉及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仍需要根据其代言合同中的内容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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